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1 17:31 字体大小:

《湖南农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切实做好在校大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及按国家文件规定毕业后档案、户口必须挂靠在学校3年内的“特殊”人员,但不包括已经毕业后户口、档案滞留在学校超过2年的人员。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湖南农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湖南农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后勤基建处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学生婚育情况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在校本、专科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处(博士后由人事处管理)、学院三级管理。学院应指定一名学生辅导员协助研究生处做好本单位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校医院、学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计财处和各学院等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做好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校医院为新生入校或毕业生离校健康体检时,应当为怀孕学生做好孕情登记,出具妊娠证明,并及时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八条  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校情制定、修改相关管理文件;开设与计划生育知识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为怀孕学生办理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手续。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和相关学院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档案在校保留3年的“村官”和户口以及档案挂靠学校2年内的本、专科毕业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处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研究生计划生育移、接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办理集体户口学生婚育状况变更登记及户口卡的管理工作,为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户籍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计财处负责将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服务中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经费和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相关经费纳入财务预算,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建立在校已婚学生婚育状况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负责学生婚育状况备案、审核和变更;负责学生婚育状况证明的办理;负责协助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学生因生育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婚育登记与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以学业为重,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前应告知所在学院学生辅导员登记备案,便于日后开展婚育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女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晚育。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校女大学生怀孕3个月后,应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医疗费用。孩子出生后当月,女大学生应将孩子出生信息电话告知所属学院学生辅导员(或学院计划生育兼干)。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在校学生,生育前必须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领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婚在校学生,女方怀孕前,必须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领《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学校均可在学校申领《生育证》和《再生育证》;并建立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如果女大学生本人不愿意在校办理《生育证》和《再生育证》的,可以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证》和《再生育证》,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婚育证明,但女大学生应及时向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生育证》和《再生育证》编号,完善其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办理《生育证》和《再生育证》以及生育子女情况纳入该女大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校男学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的,配偶非本校在读学生的,一律到女方单位(就读学校)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证》。学校按女方计生部门要求为男方出具相应的《婚育证明》。
第十九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应妥善保存《生育证》及出生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第二十条  已婚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 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 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学生本人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生育证)到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驻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科已婚女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凭原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凡弄虚作假者,其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不予为其出具任何计划生育证明。
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不论男女、婚否一律凭原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研究生处登记备案。凡弄虚作假或证明不全者,学校不予为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已怀孕新生应暂缓入学,本人需及时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持《结婚证》原件和原籍或原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为该生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将计划生育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将计划生育关系转到档案托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
(一)本科毕业生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知单》;
(二)研究生由个人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要求和研究生毕业离校管理程序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知单》;
(三)已婚女学生毕业离校前2个月内,必须先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待其计划生育电子档案网上移交完成后,才能按毕业生正常离校管理程序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四)《毕业生计划生育移交单》即为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应妥善保管,并在证明有效期内将其交与新的工作单位或现居住(户籍)地所在街道、社区、村民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五)学生毕业后,因就业原因需要学校出具婚育证明的,由毕业生所在学院计划生育兼干出具学校统一规定的校内《育龄人员婚育状况证明》后,到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与就业无关的婚育证明手续,学校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因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出国公证、购房等事由需提供婚育证明时,其本人可凭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学校一律不办理此类手续及开展此类情况相对应的服务。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登记更改备案的,学校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发生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处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学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它在校学生(如自考生、在职研究生等)回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办理一切婚育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8日起实施。《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婚育管理规定》(湘农大〔2008〕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湖南农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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