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根据湘政发〔2014〕 27 号文件,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2、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奖励申请程序:1、本人申请;2、单位评议3、计生办初审4、人事处复审(兑现奖励)。
奖励标准: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每人每月80元;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 9 3 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 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扶助标准:根据长政办发〔2016〕54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起,未满60岁扶助对象每人每月800元,全年9600元/人。年满60岁的对象每人每月另加200元护理费,合计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项补助
奖励对象为:独生子女于当年死亡且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长人口发[2014]8号)
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专项补助慰问金。
四、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其本人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扶的上年度12月31之前年满60周岁。按上年度享受低保的月份,给予每人每月奖励扶助100元。
五、独生子女优待
1、《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2、《条例2016版》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3、《条例2016版》第二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六、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1、《条例2016版》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2012年4月18日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生决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做重劳动。
②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日。
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日;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⑦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