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处信息公开及印章管理,根据《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包括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的信息及办公系统发布的公文、通知等;印章包括基建处印章、基建处技术专用章。
第三条 综合管理科是基建处信息公开、印章的管理机构,统一审核信息的发布和印章的监督使用。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处室名称、办公地点、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处室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基建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基建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综合管理科报处长同意后公开发布;
(二)其他公开信息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基建处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表1),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处印章代表基建处,在以基建处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公务活动,对外无法律效力;
(二)基建处技术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基建处的效力,通常在与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
第八条 基建处印章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是需使用基建处印章,均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基建处印章使用审批单》(见附表2),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凡以基建处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必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等手续后方可用印;
(三)需基建处开具证明外出联系工作的人员,须凭处长签字审批,方可用印;
(四)如有其它情况需使用基建处印章的,由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报处长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印章的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平时印章要随用随锁。印章管理人员若须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委托专人临时监管。
第十条 用印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科室、批办人、经办人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确保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基建处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做好存档。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有权拒绝并向处长汇报。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科室须出具申请,由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及保卫处报告,并发文或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综合管理科负责答复。
附件:
湖南农业大学基建处鉴印审批单 湖南农业大学基建处鉴印审批单
材 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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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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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长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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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处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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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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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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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建处信息公开审批表
年 月 日
科 室 | |
信息标题 |
责任人: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
信息属性 (是否涉密) | □否 □是 □待定 |
公开范围 | □对内 □对外 □其他 |
公开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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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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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处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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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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